市体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武体规〔2023〕1号)
各区文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武汉市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体育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日
武汉市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的重要部署,激励集体和个人在国际、国内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为城市添彩,增强我市体育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湖北省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鄂体【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比赛专指以下体育比赛:
(一)国际、洲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全运会、学青会;
(二)国际、洲际高水平单项赛事: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世界青(少)年锦标赛、亚洲杯、亚洲锦标赛、亚洲青(少)年锦标赛;
(三)国内高水平单项赛事: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少儿)年锦标赛(含U系列)、全国青(少儿)年冠军赛;
(四)全省综合性运动会:湖北省运动会;
(五)全省最高水平单项赛事:湖北省青少年(儿童)锦标赛;
(六)其他重大体育赛事:公安类、农民类、少数民族类、学生类、职工类、残疾人类比赛及市政府批准奖励的重大体育赛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个人和单位:
(一)参加上述比赛并取得相应名次的武汉运动员;
(二)运动员的直接带训教练员(含主教练、助理教练、体能教练、舞蹈教练)、输送教练员、启蒙教练员;
(三)运动员所在运动队的领队,直接服务运动员的训练管理、后勤保障、科研医疗等辅助人员;
(四)运动员所在的单位,后勤服务单位,科研医疗服务单位,输送运动员的各区培训单位(不包括各级体育行政部门);
(五)完成学青会、省运会目标任务的组队责任单位。
第四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其在湖北省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中取得的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在奥运会取得优异成绩,除省体育局按照《湖北省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外,武汉市将同时按不低于省体育局奖励方案的8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在亚运会、全运会、青奥会取得优异成绩,除省体育局按照《湖北省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外,武汉市将同时按不低于省体育局奖励方案的6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在网球大满贯赛事、足球世界杯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最高水平单项比赛中获得突出优异成绩,除省体育局按照《湖北省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外,武汉市将同时按不低于省体育局奖励方案的6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在全运会上取得相应名次的武汉运动员,其在武汉市的主教练、助理教练、体能教练(舞蹈教练)按照《湖北省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执行同类人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其他重大体育比赛奖励设置及标准
(一)运动员的奖励标准及办法:
1.运动员名次奖励执行以下标准:(单位:万元)
获奖名次
比赛层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学青会(公开组)
8
2
1
0.5
0.4
0.3
0.2
0.1
世界青(少)年锦标赛、
亚洲杯、亚洲锦标赛
4
3
2
0.8
0.8
0.8
0.8
0.8
亚洲青(少)年锦标赛、
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3
2
1
0.5
0.5
0.5
0.5
0.5
全国青(少儿)年锦标赛(含U系列)、全国青(少儿)年冠军赛
2
1
0.5
0.3
0.25
0.2
0.15
0.1
省运会
1
0.5
0.3
0.25
0.2
0.15
0.1
0.05
省青少年(儿童)锦标赛
0.1
0.06
0.03
-
-
-
-
-
2.集体或团体项目奖金根据规程规定人数计发;
3.运动员获得多项奖励名次,分别按所获名次的奖金标准累计给予奖励;
4.对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的运动员分别按照5万、2万元、1万元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教练员(组)的奖励标准及办法:
1. 主教练按所带运动员取得的名次奖励标准累计给予奖励;助理教练奖励标准为主教练的60%;体能教练(舞蹈教练)按随队运动员所获得的最高一项名次奖励标准的40%给予奖励。
运动员由若干名教练共同带训的,奖金按培训时间长短和贡献大小由运动员所在单位分配。
2.对在学青会取得前三名成绩武汉籍运动员的启蒙、输送教练员(各认定1人)依名次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由若干名教练员带训的,奖金按带训时间长短由启蒙、输送单位分配。
(三)其他人员的奖励标准及办法(省青少年、儿童锦标赛除外):
省运会各项目领队按该队取得的最高一项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其他赛事运动队的领队、直接服务运动员的训练管理、后勤保障、科研医疗等辅助人员按照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总额的20%给予奖励。
(四)单位的奖励标准和办法(省青少年、儿童锦标赛除外):
1.对运动员所在单位,按运动员和教练员所获奖金总额的20%给予奖励。对后勤服务单位按所服务运动员和教练员所获奖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对科研医疗服务单位按所服务运动员和教练员所获奖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
2.对在学青会上取得相应名次武汉籍运动员的输送单位按运动员最高成绩给予第一名3万,第二名1.5万,第三名1万,第四至八名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在亚运会上作出突出贡献的市级服务保障单位按运动员取得的最高成绩(不累计)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名30万元,第二名10万元,第三名5万元;对完成学青会目标任务的组队责任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完成省运会目标任务的组队责任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学青会、省运会“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给予0.5万元奖励。
对单位的奖励由各单位制定使用方案,用于奖励给相关人员的奖励分配方案报市体育局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条 对获得学青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及教练员申请记功奖励和授予称号的,由市体育局商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可酌情减发奖金数额直至取消奖励。
第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金申报工作,由市体育局根据获奖情况及奖励标准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据实安排奖励经费。奖励标准和范围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其他市政府批准奖励的重大体育赛事(如中国足协超级联赛等职业赛事,奖励代表武汉进入中国足协超级联赛等赛事的单位和在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和相关人员),由市体育局制定具体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公安类、农民类、少数民族类、学生类、职工类、残疾人类等比赛奖励参照本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奖励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于每年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确定当年重大体育比赛的奖励赛事目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